|
在日前召开的云南省2005年高中教育教学工作会议上,省教育厅公布了《云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讨论稿,对现行的全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云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讨论稿共分九章,详细规定了我省所有全日制普通中学,包括民办教学机构的学生在入学、学籍注册、升级、留级、转学、借读、毕业、奖惩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其中,在学生入学、学籍注册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凡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小学毕业生应免试就近升入初级中学;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择优录取入学。高级中学,包括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在其服务区域招生,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相应向省、州、县教育行政部门报批。招生考试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校按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入学。
凡已录取的新生,因故不能如期报道者,需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普通高中学生一般不得超过开学后两周,无故逾期不报道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学业评价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学生的学业评价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初中学生学业成绩按毕业要求考核;综合素质评价按《云南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进行评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以会考成绩为准,综合素质评价与高中课程改革同步施行。
另外,《管理办法》还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取消留级制度,高中阶段一般不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在转学、借读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等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可以申请转学。初中一般应转入实际居住户口所在地附近的学校。高中学生原则上只能转入同级等的学校。转学的学生,由本人和家长向转出学校申请,经班主任签注意见,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开出全省统一转学证书,同时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普通高中与普通高中特色学校(或特色班)的学生不得互转。学校不可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如因转出学校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学生有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失学的,转出学校应允许学生回校继续就读。
此外,《管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和处分办法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充分保护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