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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
暂行办法
为全面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切实加强昆明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以下简称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建设一支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与认定 第1条 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师德高尚、教育观念先进,有扎实的教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突出的教育教学成绩,在市、县区域内的学科教学、教改、教研中能起到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在本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
骨干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教学成绩突出,在学科教学中积累了成功经验,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第2条 市、县(市)区、校三级骨干教师占全市中小学
专任教师(含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专
任教师和教研部门教研员)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5%、10%,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下达骨干教师推荐名额。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县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中产生。
第3条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推荐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由昆明市教育局制订)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和选拔。要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充分考虑被推荐者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实绩和知名度。推荐人选确定后,要分别在本县(市)区和本校(单位)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第4条 各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和审批。市教育局每三年组织一次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评选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对经评选确定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颁发证书,并建立档案。 二、培训 第5条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训分别为评前培训和提高培训两种形式。评前培训即对被推荐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对象进行培训,培训名额分配到县(市)区和直属学校,参加培训的学员完成培训任务,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并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评选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依据之一。提高培训即对已被评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人员,在任期内适时组织集中、分散等多种形式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的质量和素质不断提高。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训由市教育局负责,县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
三、职责 第6条 学科带头人必须承担本学科(专业)的一线教学任务和教育科研任务,并结合教学研究活动,带头上好示范课。每学年必须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上示范课或进行教育教学经验交流不少于2次。
骨干教师必须承担本学科(专业)的一线教学任务和教育科研任务,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带头上好研究课。每学年必须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上研究课或进行教育教学经验交流不少于1次。
第7条 学科带头人必须承担对本县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指导任务,发挥传帮带作用。每学年至少帮带3名青年教师,所培养指导的青年教师每学年应在县级及以上教学竞赛或论文评比等学术研究中取得二等奖及以上成绩。
骨干教师必须承担对本校青年教师教育教学的帮带任务,每学年至少帮带2名青年教师,所培养指导的青年教师每学年应在县级及以上教学比赛或论文评比等学术研究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第8条 学科带头人应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主动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参与市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主持1-2个县(市)区级研究课题或校本课程开发。每学年须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省级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1篇或市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
骨干教师应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参与县(市)区级科研课题并承担子课题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2个。每学年须在市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市级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获一等奖)1篇。
第9条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应积极承担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交办的德育工作、教师培训和教育科研任务。拒不承担德育工作、培训任务和科研任务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教育局取消其称号。
第10条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应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意识,积极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或课程进修,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每学期至少研读一本教育教学理论专著,并撰写读书笔记。
四、管理和考核 第11条 昆明市教育局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昆明市教育局师训高教处负责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考核审批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负责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学校负责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过程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12条 昆明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每届任期六年,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审制”。从获得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称号的第七年起,自动取消所获称号,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年审,不再享受教科研津贴,如符合条件,可继续申请参加新一届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
第13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档案,认真记载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学校负责做好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按学年建好管理台帐;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考核,并填写考核鉴定;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停发其当年的教科研津贴,并逐级上报,经市教育局审查属实,取消其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荣誉称号。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年度考核的时间为每年9月至第二年9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年度考核总分10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84为合格,85分及以上为优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年度考核审批总表报市教育局师训高教处审核。市教育局每年随机抽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对学科带头人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和审批结束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于当年11月上旬统一到市教育局领取当年的教科研津贴。
第14条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流动应严格履行聘约规定的期限,到市外工作的须报市教育局备案,取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称号。
五、待遇和奖励 第15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典型经验,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创造有利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人尽其才。同时,要有计划地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提供外出进修、参观考察的机会。 第16条 昆明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坚持在一线从事教学和教育科研工作,任期内年审合格,每年可分别享受1000元和800元教科研津贴。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教科研津贴由市教育局承担,所需经费在市级教育事业费中安排。
第 17条 六年中年审均为合格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加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优先推荐参加特级教师的评选。
六、附则
第18条 县(市)区、学校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19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20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昆明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表
2、昆明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年度考核表
3、昆明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审批总表
4、昆明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审批总表
5、昆明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基本条件
昆明市教育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昆明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表
(200 ――200 年度)
县(市)区: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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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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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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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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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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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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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学历 |
|
最后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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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
党政
职务 |
|
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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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号授予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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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考核项目 |
分值 |
一年来工作情况 |
得分 |
总 分
(等级) |
|
德育工作
20分 |
师德表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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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育工作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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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荣誉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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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工作
20分 |
本学科任课量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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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研究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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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讲教育教学
研讨和交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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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青年教师
20分 |
指导青年教师人数、姓名和单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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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青年教师参加各类教育教学评比活动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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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工作
20分 |
参与课题研究
名称和级别 |
10 |
|
|
|
市级以上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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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 提高
20分 |
承担培训任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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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学习进修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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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读教育教学
理论专著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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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核意见 |
校长签名:
(学校盖章) |
县(市)区教育局考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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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昆明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年度考核表
(200 ――200 年度)
县(市)区: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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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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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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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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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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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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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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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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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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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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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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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号授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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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考核项目 |
分值 |
一年来工作情况 |
得分 |
总 分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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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工作
20分 |
师德表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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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工作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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